我的意思就是由专门机构按规范处理纠纷,道德人情不可靠,做不到公正、合理。
第三机构处理,责任划分规范,代偿、代位处理使当事人脱离繁琐程序。
去年我车就被人撞了(越车道快速倒车,我挨紧快速道刹停,眼睁睁地看着他继续斜向撞上来),他全责,借口有急事改日处理,我同意了...
之后拖着不露面,一会儿出差,一会儿开会,最初我选择相信,后来就申请交警传唤了...
竟然不认,说我追尾。调监控,他全责。
事后不配合,发现只有交强险,人躲起来。
走保险公司代位了,保险公司几天就把修车款代偿了 。只要自己交了保险,就是有用的。
不走代位,这纠纷且长了,也解决不了。
【 在 datongthu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哥,那个前提,是双方都买了足额的保险,这个前提不存在,
: 即便是车,如果两个车的价值差距巨大,一样是要扯皮的,
: 另外,这也不是公了,这还是私了,只不过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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