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你态度挺好,我科普一下吧:
1.首先,这里确实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个法律术语,这里的过错不是一般老百姓理解的有错,证明也不难。这个案例只要证明小男孩撞了小女孩,就是适用过错原则,小男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是小男孩,所以实际责任是家长的;民法典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个案例是有小男孩撞到她,应该适用民法典1201条,简单的说,学校是过错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先找小男孩家长,再找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你有些混淆了民法典1200条和1201条的规定,1200条说的是孩子在学校自己跑自己跳,摔了,没有人撞到她,适用1200条。这里学校其实还是过错责任,只是学校得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一般不容易。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假如孩子自己在维护良好的操场跑步,摔毁容了,按法律和道理来说不应该找学校麻烦,当然实际中可能有很多不同的作法。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 在 sunwoo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这个事件中,法律上
: 碰人的小孩家长是过错责任;也就是你要证明碰人家长有过错,家长才赔偿;受伤小孩的家长和学校负责举证责任;
: 这很扯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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