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pTq 的大作中提到: 】
: 高中二年级男生,A同学跟BC两同学掰手腕获盛,挑战D同学,D同学较胖,开始不想参与,无奈A同学再三邀请。
: A没有掰过D,导致手腕胳膊受伤。
: A家属要求D家属赔偿。请问有道理吗?BC同学是否有责任?
: ...................
单从法律关系来说,都是有主观判断能力的,而且不存在违反规则,且都是同班人员,没有使用诱骗和暴力。虽然是没有合同约定,但是口头约定了,而且是有经验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
我个人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面子过不去,可以给点精神损失费或营养费。
毕竟孩子们以后还要相处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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