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下面的信息,以后可能会不会不用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成分?
到时候厂商说我就只加了复合配料,而且复合配料一般不会超过25%吧?
-见下面第19,28条。
https://amr.hainan.gov.cn/ssjzx/ztzl/sjbzr/202011/t20201118_2887954.ht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中)来源: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0-11-18
19.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一)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三)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又如,根据GB 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
28.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在终产品中是否需要标注?
答:除符合豁免条款要求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应当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或食品原料,应当按照其实际含量或添加量在配料表中排序并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起到工艺作用的,应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并进行标示;根据GB 7718-2011中4.1.3.1.4的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相关的有三个标准:
GB7718 GB28050 GB13432
我们的标准确实比欧美的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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