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持卡实时结算外配处方药品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外配处方信息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外配处方,应有医师签名,一式两份,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外配处方信息实时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
(二)定点药店结算
定点药店应保持医保专用网络畅通,确保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实时结算外配处方药品费用。
1.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
2.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详见附件1)。下载的电子信息与外配处方不一致的,定点药店应与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外配处方的真实性。
3.定点药店完成配药后应留存一份外配处方,存档备查。定点药店如不能配齐一张外配处方全部药品时,应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要求继续配药的,定点药店在配药后留存外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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