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通过前期牺牲部分租金+租户自付所谓消耗品更换费用的方式很容易产生矛盾,毕竟所谓消耗品的定义很模糊,在界定双方义务的标准时也比较困难。牺牲的部分租金未必就能换取租户对所谓消耗品自负更换义务的认同。
租房这件事就房东而言,灯泡等物品如为非人为损坏就要房东承担更换费用,不要分什么消耗品和非消耗品。把自己看成类似物业公司即可,试想哪个物业公司光收物业费,但对其服务区域内的灯泡坏了不管更换?
后面看到空调加氟也房东被视为消耗品?!这个不太能认同。
在出租房屋提供的各种电器或设备就不要配的太次,选配首要考虑的标准是耐用性,当然还有性价比。
但另一方面,房租不必定的太低(后续涨房租的方式也不可取,还不如合同到期后换租户+涨房租)。
当然租金价格也是应当与房屋的定位有对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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