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而且电网应该已经考虑你说的退一步的,所以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三倍,而不是按照《条例》的5倍。
不过正如我上面说的,你要是能找到第三人,然后起诉电网的话,应该能免除全部罚款,即使找不到,从主动性这块法院应该也能权衡减免一部分,不过这是个人的看法。
【 在 DustyKnife 的大作中提到: 】
: 1.用电计量装置,也就是电表,其本身并未遭到破坏 ;
: 2.退一步讲,即使电表前端的独立端口也算电表一部分的话,《条例》中的“保护”也不是无限的无条件的保护。我发现了电表出问题并且上报,我认为我很好的履行了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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