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普通商品(食品药品之外)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1)行为人明知其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标准,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先后在不同商家,甚至同一商家购买商品并索要十倍赔偿,因其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规定。
2)行为人在短时间内购买数量巨大的商品,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之范畴,购买行为有悖生活常理,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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