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怎么理解?我们持有的老卡都没有和银行签订可以使用网络支付的协议、银行也没有告知具体的网络支付的细节。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有网络盗刷,就可以以这条要求银行或支付机构全赔?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 在 tsa300 (Tele-Superachromat T*)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银行卡透支、盗刷纠纷案审理方式
: 2018-6-6 11:14
: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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