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的单方面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他们权力,他们可以拒绝提前还款,
2、银行只是目前不要求提供,但他们同时保留了这项权力,也就是说他们随时都可以要求顾客提供,如果他们真的不准备要发票,那为啥要多此一举要这个条款,我的理解是他们无非现在在业务开展初期要抢夺顾客,做一些虚假宣传,而真正目的是为了后期获得不当得利(罚息,利息提高50%)。要知道好多地方购物要不要发票是不同的价格,再者如果在国外购物是没有发票的,所以30万巨款的发票对于好多情况是无法获得或者无法满足银行的苛刻要求。
【 在 moonl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理解:
: 1.合同里明确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 1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所以每月1日还款是至没到期的情况,到期是当天利随本清。
: 2.合同里说“按照乙方要求”,乙方有这个权利,但目前乙方未要求,自然不用提供,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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