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卡合约里没网络支付条款的老卡,感觉这条是对用户有利的
这个规定好多对用户有利的条款,要是没这些规定,个人没法和银行抗衡,相比银行,个人影响判决的能力差太远了,可以忽略不计。
【 在 amlt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十七条怎么理解?我们持有的老卡都没有和银行签订可以使用网络支付的协议、银行也没有告知具体的网络支付的细节。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有网络盗刷,就可以以这条要求银行或支付机构全赔?
: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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