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xxxx
被投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下简称广发银行)
投诉事宜:
本人xxxx,身份证xxxxx,手机xxxxx,现任职于xxxx。本人于2009年9月10日 16:28:56在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广发银行于2009年5月25日查询过我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理由是“信用卡审批”。(详见复印件红笔标注处)
本人于2009年9月11日11:14:41电话拨打广发客服热线,经查询,这两年本人并未申请过广发信用卡,于是本人投诉此件事情。广发客服人员(编号2231)于2009年09月14日与2009年9月16日两次回电,表示必须让本人提供人行工作人员的资料才能为本人查询,否则无法处理。
对此本人认为:
1. 本人已经提供了我的身份证、报告编号以及广发银行以“信用卡审批”名义查询本人个人报告的时间。广发银行的数据库对此有记录,这些信息已经足够广发银行进行内部查询。
2. 此件事情与人行工作人员毫无关系,本人无需也无力去查询帮本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行工作人员的资料,如广发银行觉得有必要应自行联系。
3. 根据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广发银行的行为就是最典型的隐私侵权行为。民法同时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4. 广发银行这种肆意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遏制,将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5. 广发银行事后不但不悔过自新,还找出各种理由拒绝处理是在为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为进行掩盖,甚至可能有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
现本人郑重向银监会提出申请,请银监会帮忙处理广发银行以非法理由私查客户信用报告的侵权行为。同时本人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上诉广发银行的权力。
本人诉求如下:
1. 广发银行应在福州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如福州日报)上公开道歉。
2. 广发银行应赔偿本人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费。其中投诉此事拨打长途02195508共5分钟,费用为5*0.9=4.5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合计504.5元。
投诉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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