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案真好。p.s.以招行为代笔的多数银行免息期都不到21天。呼唤银监会学着点
一、必须给予信用卡用户足够的还款时间,银行须比还款到期日至少提前21天向持卡人发出结算单。
二、如果同一信用卡帐户中因不同情况(如购物和提现)产生的欠款适用不同的年利率,银行在分配超出最低还款额的支付金额时须采用对消费者同样有利的方法,不得将全额抵冲适用最低利率的欠款。此外,在某些利率的优惠期内(例如,对余额转移的利率优惠),银行须将消费者超出最低还款额的支付金额先用于抵冲利率未有优惠的欠款。
三、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未偿欠款的利率,除非出于以下原因:(一)该利率是可变利率;(二)优惠利率到期或终止(前提是不得提高到惩罚利率);(三)自到期日起30天内未收到最低还款金额。
四、银行不得采取双循环结帐的作法增加利息,即在本月计息时纳入上一结帐周期的未偿额进行计算。
五、银行不得向次级信用卡客户收取高额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次级信用卡开户第一年中的各项收费不得超过初始信用额度的50%;如果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超过初始信用额度的25%,则应允许客户在第一年内分期缴纳。
六、银行不得对仅仅因为授权扣款而超出信用额度的情况收取费用。在无法提前获知最终交易金额的情况下,如消费者入住酒店时,可对预计将产生的费用授权扣款,因而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七、提供预先批准信贷的银行在宣传多利率水平和信用额度时,必须披露获得所宣传的最低年利率和最高信用额度的决定因素(如,消费者的信用记录、收入和债务状况)。
提案中有关透支服务的提议包括:
一、不管是何种交易产生的透支,银行必须赋予消费者选择退出的权利,否则不得对透支收取费用。对于自动柜员机和销售终端交易产生的透支,须给予消费者部分选择退出权。
二、银行不得对仅仅因为授权扣款而产生的借记卡透支收取费用。
在无法提前获知最终交易金额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对预计将产生的费用授权扣款,因而有可能出现上述透支情况。
为配合上述修订,美联储对《借贷须知》和《储蓄须知》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内容分别包括:
一、还款到期日当天17:00前收到的邮政付款必须被视作按时还款。如果无法在到期日接收邮政付款(例如,到期日恰好是星期日或假日),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的邮政付款应被视作按时还款。
二、银行和储蓄协会须在定期结算单中列出当月和年初至今的合计透支费用和退回项目费用。通过自动系统提供的帐户余额信息须明确即时可用金额。
【 在 bjgfs ( ) 的大作中提到: 】
: 东方网5月1日消息:美国众议院以压倒票数通过法案,阻止信用卡公司滥收费。
: 消息称,该法案规定,信用卡公司必须在45天前通知客户,才可以提高利息。法
: 案又禁止信用卡公司采取“双循环”方式结帐,令卡主要多付利息,并限制银行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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