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对邹成关于担责的观点有异议。
按照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这个事故很可能是无责的。
几个要点:1,在马路上团骑是否应当被看做是一种体育运动?如果撞了路人,当然是一个交通法调整的行为。但是团骑的参与者之间不应该视为交通行为,应该是一种自愿承担风险的体育运动。
2,如果按照自甘风险条款,则除非导致事故的车辆有故意或者重大故事。故意几乎不可能证明,重大过失在民法上的界限相对来说不是那么清晰,但是并不是没有标准。所谓远低于一般人,这个在团骑中很难认定。
【 在 crowford 的大作中提到: 】
: 申兰路夜骑,车友变道,女车友摔车,脾脏摘除。速度飙到50+,视线不好,有点作死啊。。。
--
FROM 111.20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