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你记错了,1979年刑法写的很清楚:“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修改为:“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
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两者的区别,前者是“采取强制措施”,后者是“立案”。
【 在 zkzj (凯旋)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不是专业律师,但是我是97年以前大学毕得业,也就是在97年前当时我们的法律基
础课的书本上写的很明确,只要立案就没有追述时效问题,因为这是老师重点考试重点
提醒了的,难道我穿越了。因为当时还重点提了20年时效问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不
过我暴露了我的年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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