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CoreMM 的大作中提到: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负责人不想背锅,在亲属能到场情况下,必须找亲属签字,也没什么问题。
: 小三不想出后续医药费,找来原配签字出钱,比较符合人的常识。
: ...................
原配做得挺好的,一个初一一个十五,扯平了。
--
FROM 114.24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