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朋友2b,
和a以前是夫妻
12年结婚,2b朋友自己出资购甲房,登记ab二人名下
16年初ab分居,
16年中,婚内a以首付2成购乙房(期房),登记a名下,
a想利用b的征信和收入资质,让b协助签购房合同,
b说帮助参与一次购乙房签字。
离婚前,b不确定该房是否购买成功;
说是仅参与一次,且a名下已有婚房甲,乙房走首套购买很难;b说就没在意。
17年ab长期感情不和,民政局离婚,
离婚分割的都是b名下或出资所购其他的甲房、车等一半给a,未处理乙房。
b解脱,身心俱疲。
19年,乙房交付,a未办理房产证,但有抵押证(说是类似营业执照)/购房贷款合同。
b得知该房,说是不了解具体地址。
21年,b查清该房地址,以有未处理财产为由(起诉时效没问题,且为婚内购买是共同财产无疑),
起诉a分割乙房的部分款项(首付/共同还贷部分/a公积金提取部分/部分房屋增值),钱款不算多,
b不主张要该房产权。
fa庭:a房没有房产证,建议b撤诉,很难分割;b诉求款项,不要该房产权,也很难。
b通过该房物业/开发商/周围中介了解,该房可以办理房产证,a却未办理。
如题,2b破局很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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