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居然不是调解无效判离的一种条件
1179条第三款列举的是调解无效应当判离婚的情况。
但不适用第三款,也可以适用第二款,由法官自由裁量,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具体说理是:一方与他人有子女,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例如对方更倾向于新家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 在 giszinc (giszinc)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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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么理解的。
如果无过错方确实想离婚,可以分居,一年后再起诉,就符合1179条第五款的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无过错方没有分居,继续跟过错方生活在一起,这不正说明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么?
没有破裂,法院判决不离婚,也就没什么错误了。
【 在 giszinc (giszin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如果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再有破坏婚内行为的,主张离婚方就只能继续守着无法直面的配偶和无血缘关系的孩子一起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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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没法那么钉是钉铆是铆算那么清晰的。
当然,这一年对非婚生子的抚养支出,也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来,要求男方少分点。
【 在 giszinc (giszinc) 的大作中提到: 】
: 非得拖一年,非要用婚内财产与收入再养一年无血缘关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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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从法律规定的语言分析来看,应适用于所有第一次不判离婚的情形。
【 在 ssteym (留下来陪我)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道理,可以分居。
: 不过这个规则好像适用于所有家庭,并非局限在这种和其他人生有孩子的家庭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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