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果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更名不影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如果原来是个人财产,走夫妻更名的话,容易产生是否属于赠与的争议。
实践中,房产在有行动力的人名下,要处置的话当然是方便一些。
但Ta的提议,人情上不太好。不太近人情的反常搞法,建议慎重一些好。
【 在 isamuel (再见!水木)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俩人其实关系还可以挺好。其中一人恶性肿瘤,有几年了。现在也还算稳定。另一方希望把房产过户到ta名下,说真是治病等需要用钱要卖房子的话,名字在ta名下好操作一些(比如病人可能那个时候正好住院出不来),这种情况确实好操作一些吗?PS,夫妻婚前各有一房,但是
: 这个算婚内夫妻更名吧?是不是在谁名下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什么隐患呢?
: 多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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