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想咨询一个事,这里人见识多,也许能给意见
夫妻俩人其实关系还可以挺好。其中一人恶性肿瘤,有几年了。现在也还算稳定。另一方希望把房产过户到ta名下,说真是治病等需要用钱要卖房子的话,名字在ta名下好操作一些(比如病人可能那个时候正好住院出不来),这种情况确实好操作一些吗?PS,夫妻婚前各有一房,但是双方都希望这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都更名到一个人名下,怎么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这个算婚内夫妻更名吧?是不是在谁名下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什么隐患呢?
多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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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samuel FROM 1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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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在房本上加名字,直接双方写一个协议,约定2房共有。然后把其中一个房子更名。这个约定房产共有的协议以后有效吗?
【 在 Anita06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这两套房子都是各自婚前买的,所以如果两套房子都要约定为共同财产,首先把两套房子都加上对方的名字,并约定好份额各占50%,这样,两套房子都为夫妻共同共有了。
: 办了加名字手续后,相互签个简单协议,对房子进行约定,然后再办理去名手续。这样,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两套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只是一方房子办理变更手续(例如,生病一方的房子,房主变更为非生病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一方的房子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的婚前房子并没有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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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41.25.*
这个公示效果是什么?房管局后台有记录吗?
房管局是不是能查到此房曾经是另一个名字,也就是说夫妻两人的名字都在后台出现过,这样这个房子就不能单独一个人卖吧?
【 在 Anita06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不加名,这个协议对第三方没有效力,只在两个人之间有效,不产生登记公示的效果。
~?
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把房子卖了(因为是婚前的房子,可以卖掉的)并过户给第三人,那不知情的一方并不能主张房子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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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samuel FROM 101.41.25.*
FROM 101.41.25.*
A,B是人名字。
如果房子加名字是这样的:
A->(A,B)->B
如果中间不加名字,只是夫妻更名:
A->B
这两种情况,房屋交易中心是不是都能查到房子曾经在A名下,现在在B名下,如果B要卖房,一定要A授权同意?是一样的效果?
【 在 Anita06 的大作中提到: 】
: 房屋加名字和去名字的记录,能在房屋交易中心查到的,但两个人之间的协议,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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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isamuel FROM 101.40.96.*
FROM 101.40.96.*
哦这样啊,中间加不加名字就无所谓了。
【 在 Droito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会管以前的。
: 只管现在登记在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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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40.96.*
谢谢,我去问问
【 在 Anita06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面会涉及多种可能性,你具体咨询当地房地产相关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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