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在 gaofei 的大作中提到: 】
: 婚后五年买的别墅,房证是夫妻双方名
: 实际上买房的钱是公婆出的,夫妻的收入显然不够房款
: 这种情况下离婚,女方是否一定能分到别墅的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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