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负责人不想背锅,在亲属能到场情况下,必须找亲属签字,也没什么问题。
小三不想出后续医药费,找来原配签字出钱,比较符合人的常识。
只是没想到原配做绝了。
【 在 Cygnus 的大作中提到: 】
: 天天发这些编的故事有意思么,你们谁去医院签字被看过结婚证,举个手给大家看看,我帮同事同学朋友都签过字,医院只求出事能找到人,谁管你们是什么关系,配偶先去世的老人还不能去医院看病了?脑子可真是个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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