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点不足:第一,没有区分本人是男还是女的情况;第二,没有考虑未婚但是有孩子的情况
请lz补充完善之后再发
【 在 ustc1983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认为爱屋及乌,爱一个人就会接受他/她的全部;无论女儿、儿子都是父母心肝宝贝等。这些都很有道理,但跟本文是两个角度。
: 仅考虑其他条件相当时,跟前任所生子女≤2个的情况下(≥3的情况较少也较复杂,略过),根据征婚者婚育史,对找对象难度进行排序。
: 详见附件。[upload=1][/up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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