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做人的道德来说,做事不可这样过分。
从法律来说,监护权很难这样甩出去。你不要瞎出主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若以变更监护权立案,层主很难胜诉。
【 在 hhhhhhhhhh 的大作中提到: 】
: 监护权这锅一定要甩出去
: 就更改监护权,可单独立案。
: 你是原告,死活不要监护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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