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胡说八道了。
凭什么要卖生病人的房子。
明明双方都有房子,一方生病了,应该先卖没病那个人的房子,给生病的人治病,治好了,病人的房转共同财产,加没病人名,治不好死了,没病的继承有病人的房子。
【 在 isamuel (再见!水木)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俩人其实关系还可以挺好。其中一人恶性肿瘤,有几年了。现在也还算稳定。另一方希望把房产过户到ta名下,说真是治病等需要用钱要卖房子的话,名字在ta名下好操作一些(比如病人可能那个时候正好住院出不来),这种情况确实好操作一些吗?PS,夫妻婚前各有一房,但是双方都希望这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都更名到一个人名下,怎么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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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算婚内夫妻更名吧?是不是在谁名下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什么隐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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