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表达很不清楚,大致猜到了你的意思。这个肯定不能过户啊。
说得直白一点儿,我怎么感觉这个只是借口呢?如果过户到没病那个人名下,回头ta不给得癌症的人卖房治病又如何?甚至过户完离婚又如何?ta的提议根本没有必要,就算在癌症病人名下,着急用钱也可以抵押贷款的。实在不行还可以卖自己名下的房子,让癌症病人那一方写一个同意加名字的东西,把病人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名字不也可以达到一样的目的吗?总而言之,一看就是坑的可能性更大。
【 在 isamuel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俩人其实关系还可以挺好。其中一人恶性肿瘤,有几年了。现在也还算稳定。另一方希望把房产过户到ta名下,说真是治病等需要用钱要卖房子的话,名字在ta名下好操作一些(比如病人可能那个时候正好住院出不来),这种情况确实好操作一些吗?PS,夫妻婚前各有一房,但是双方都希望这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都更名到一个人名下,怎么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 这个算婚内夫妻更名吧?是不是在谁名下都是一样的?有没有什么隐患呢?
: 多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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