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你的诉求,这OK,但有两个问题:
1、一年40和一季度至少10天这种提法是有问题的,没有任何弹性,只有你多探望的份儿,你倒是不吃亏。
“一季度至少5天,全年不少于40天”之类的描述会合理一些。
2、你准前妻现在有很强烈的减少跟你接触的愿望,你所谓的“双方可协商”与她的愿望背道而驰,而且每季度平均天数也使得必须沟通的频率增加,她对此产生强烈反感。
【 在 czcdd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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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得保障一定频率的看望啊,一年看望40天,全都安排在寒假怎么办?前面十个月孩子以为我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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