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BeArwe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些条件都已经给了呀
吴彪于1992年与前妻离婚,当时孩子还不满两周岁,按照判决内容,女儿吴苗由妻子负责抚养,吴彪每个月支付抚养费45元。半年后吴彪就再婚了,从此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现在吴彪年老后没有劳动能力和退休金,也没有其他直系亲属照料。因此要求女儿吴苗对他尽赡养义务。被拒绝后吴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每月向他支付2000元赡养费直至去世。
法院:原告吴彪现已年满62周岁,身患多种疾病、长期住院治疗,且今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吴彪作为被告的亲生父亲,尽管在她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鉴于吴彪的状况,作为其亲生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经法院查明,吴苗每月的收入7500元,考虑到吴彪在抚养女儿的问题上有过错,未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吴苗每月支付吴彪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吴彪去世后的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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