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chooselif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提到的那个政策,有原文吗
百度一下就可以搜到,我这也是复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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