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在 plsfnd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这新规定看,应该事把原来的冷静期延长到了60天,并且前30天任意一方都可以主动终止。而后30天还和现在的冷静期规定一样,只要一方一直不出现,还是可以终止的。
: 【 在 shuyinxia 的大作中提到: 】
: : 扯淡。
: ...................
--来自微微水木3.5.15
--
FROM 180.13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