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我说不要脸结论的时候,都有提及得出结论的事实依据,比如当事人的做法
不要脸针对的是行为,当事人自动贴金到自己“做人”准则上,那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当然,自恋过度的话,理解不了自身行为和自身做人的区别,那就理解不了好了
至于形容他人发帖属于当街小便,成立也不成立。因为一来得分啥人操作及发帖性质,二来这种看似粗俗的类比更通俗易懂,多少看客估计会暗暗点赞觉得该类比传神也说不定
【 在 chonggsl 的大作中提到: 】
: 像“不要脸”这种词
: 以及形容她人发帖属于“当街小便”
: 好奇问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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