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不合理,应该是甲公司全额付3万元给乙公司,然后乙公司再付2.82万给小张个人;
6个点是增值税普票的税点,收票方是作为进项支出,不需额外交税;开票方才需要缴纳这个税点,属于销项收入
【 在 gordonbj111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我没描述清楚。
: 小张帮甲公司卖出一套产品,获得3万回报。小张找乙公司开了一张票给甲公司。但是甲公司在给他3万的时候,说要扣他3×0.06的税款。也就是说乙给甲开的票不到3万。请问,这合理么?我不懂会计,但是觉得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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