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Re: 认缴制企业的原始股东在转让企业时需慎重!
我朝不是海洋法系,案例有用吗?
如果有其它的违法因素,找其它违法因素好了。但债务找旧股东不对的吧。除非是新旧股东没有做工商变更?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目前有案例否认这种效力,认为这个只是新旧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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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47.122.*
这个能逃避债务吗?接盘的人也得把债务给接走吧。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是利用这个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太多了,司法系统认为是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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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47.122.*
新股东在接公司的时候,从直觉上看,也等于把出资的义务给接走了啊。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案例当然有用了……至少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个风险~
: 不是找旧股东,说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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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47.122.*
这个应该去追究转让股份的问题啊。
而不是判定这种转让无效。
其实你不说我也大概能猜到找三和大神。
我朝自厦门那一起公交自FEN案以后,有一种趋势是面对局部小问题,经常单细胞应激式地做出各种严重反应,无限增大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给普通人造成很多不便。这是不对的。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股东是一个老农民,一穷二白 :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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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72.118.*
这感觉是葫芦僧断葫芦案。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新股东是否知情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知情就承担责任并还钱。如果没钱还,抓起来,还是没钱还,枪毙。
老股东非法转让股份。先赔钱,再抓起来。新股东不知情,撤销工商变更。情节严重,枪毙。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转让协议无效,是不产生法律效力,老股东仍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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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72.118.*
是的。直接废除了一条规则又没有更好的规则代替它,这个法官对社会的破坏力比少数几个坏人还强。
【 在 vrain (\-_-/)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借贷发生在旧股东时期,我觉得可以认为这个转让是为了逃避债务。
: 但是新股东借的,债权人去找旧股东要求承担出资义务,这个没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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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7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