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贷发生在旧股东时期,我觉得可以认为这个转让是为了逃避债务。
但是新股东借的,债权人去找旧股东要求承担出资义务,这个没道理吧?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认缴制企业的原始股东在转让企业时需慎重!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Dec 10 09:44:07 2021),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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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有案例否认这种效力,认为这个只是新旧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 【 在 vrain (\-_-/) 的大作中提到: 】
: : 估计是股权转让协议没写清楚吧,我办理过很多次了,
: : 上面都会注明原股东没有实缴,由新股东承担实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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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key已经参加过的考试: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CPA)、证券从业资格、iso9000内审员、网络工程师(中级职称)、排球国家裁判(三级)、中式烹饪师认证、河图创意签约摄影师……
: Lakey准备参加的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心理咨询师、公共营养师、导游证(英文)、健美操国家裁判(三级)……
: 不定期举行公益普法讲座(二手房、劳动法、创业政策等);weibo.com/lakey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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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mysmth.net·[FROM: 222.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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