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企业法的条文
【 在 sj19870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成为不了的。法律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人,是以出资来承担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成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普通合伙人。这是中国的法律规定,谁都改变不了。可能你说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和我说的不是一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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