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其实是想说,鲍毓明与女孩子居住在一起的状态,是不存在一个合法前提的,这件事儿打从根儿上就不合法。是罪加一等的概念。怎么到你这儿成了洗地了?为这种事儿洗地还算是人吗?
【 在 prola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是在为鲍洗地,非蠢既坏。
: 拿所谓的的法律规定当挡箭牌,不构成养父养女就没办法说鲍对女孩有生存和孤立的威慑力?你要知道鲍对一个14岁的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女孩意味着什么?不需要暴力,也照样能控制,控制你懂吗?照样是强奸,甚至是更严重的强奸,不光强奸肉体,还有灵魂。
: 不是收养法意义上的养父养女,就说明他们是男女朋友?自愿性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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