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你们打算吧 14 岁的保护幼女的年龄段提高,
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保护法的年龄要降低。
法律是严肃的,不是你们这里滥用感性的。
一个事情,需要严谨的讨论,别整天从所谓的,如果是你女儿如何如何的,
大家应该成熟点。
注意,法律是需要非常严谨和理性的。感性就算了。
【 在 qaaa (奸贼休走)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情愿当然算强奸,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当时是不情愿的,事中任何人都有权反悔,成年女性也有这个权利,但这个“随时”不可能包括事后。
: 你说“自愿”无效的情形,目前国内认为是在14周岁以下,超过14周岁就不属于“并不清楚保护自己”范畴了。不过可以像美国一样,把教师、家长这类对未成年人有权威地位的认识加入到无条件认定强奸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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