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上面正文中一些细节的补充。比较琐碎,但也正是在琐碎中体现了法院的蛮横和老百姓的无奈。想了解细节的麻烦看看,不想了解细节的请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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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保全裁定相关事 2017年5月2日,买家陶洋去法院起诉后,第二天5月3日,法院下裁定书保全涉案房屋,裁定书为《(2017)苏0706财保82号》。
法院2017年5月3日保全裁定后,一直未通知我(被申请人)。2017年5月13日我(被告,卖家)收到的法院开庭传票中,也没有《(2017)苏0706财保82号》。
我收到法院传票,经别人提醒,去行政大厅查询房屋状态时,才知道法院将我房屋冻结了。于是我跑去法院询问,法院左拖右拖,于2017年5月26日才及不情愿的将5月3日的《(2017)苏0706财保82号》提供给我。
5月26日拿到(2017)苏0706财保82号后,发现该裁定有明显问题。于是写了《复议<民事裁定书>申请》,并于5月28日正式提交给法院。申请复议的理由是:
无论是房屋买卖洽谈、定金支付收取、资金担保协议签署,还是买家起诉,都不涉及买家前妻。但在保全裁定中,担保财物为买家和买家前妻的共同房产。在没有买家前妻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买家和买家前妻的共同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侵犯了第三方买家前妻的权益。且后续需要担保物进行赔偿时,该担保物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我方申请:要么提供买家前妻的书面授权,要么更换为其他可执行的担保财物,要么撤销此不合理保全裁定。
2017年6月7号,我收到法院于6月2号下发的《(2017)苏0706民初3855号 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对我的复议申请进行了回复。回复结果是:2015年11月4日,原告(买家)和原告前妻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担保房产归男方(原告)所有,所以原保全裁定没有问题,驳回复议请求。
我不知道为什么2015年离的婚,到了2017年房产证还没按离婚协议变更产权姓名;不知道这个离婚协议真实签署时间是什么时候,2015年离婚时,还是在我提交《复议<民事裁定书>申请》后;更不知道这个肯定没有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有几分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但我知道,有了这个担保,原告可以随时将他4月24日才汇入担保公司的首付取回来;随时可以撤诉,而我在依据这个促使裁定追要保全损失时,将面临无数的困难。
我认为,从客观的角度看,法院对我复议申请的回复有些过于草率。结合之前保全我的房屋但不通知我,5月3号的保全裁定书迟迟不给我等事。我认为,法院在保全裁定这一事情上,有一定的偏颇。但不管怎么说,有了法院的回复,后续担保出问题了,法院需要为这个担保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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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二:一审开庭及判决相关事 我作为连云港本地人,也有朋友在法院系统工作。在开庭前,我特意向他咨询我的案件。法院系统的朋友回复我说:“连云港针对二手房买卖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里面强制规定了二手房交易的流程和规则。这样没签署过正式购房合同,仅有定金收据和资金监管协议,房屋买卖关系和权益只能按定金收据中的约定来。根据定金收据,买卖已经取消了,官司放心打,不可能输的。更何况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提及的资金监管协议是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我作为卖家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前担保公司出具的资金托管证明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这更不利于原告买家,从任何方面看我都不会输。”
但,一审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判决大大出乎我方的意料。
2017年7月5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期间波澜不惊,双方陈述相关观点,原告各种前后矛盾的乱扯,法官什么态度都不表示。提问环节中,问原告有无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原告代理律师(备注:共有6次开庭,原告均未出庭。)与原告“过户时再讨论签合同”的观点一致,但他自己增加了款项付清后再过户的意见。具体回复为:“没有签订,所有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的时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句话记录在了一审庭审记录中,原告代理律师有签字。
快结束时(我作为被告并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法官突然问我:现在还有没有贷款,什么贷款,还剩多少。我很纳闷,这案件判决应该跟有没有贷款没任何关系啊。但基于对法官的尊重,还是回复了,有公积金贷款,还剩几千块钱。法官听到我这回复后立即宣布休庭。
2017年11月24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此时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已还完)。此次开庭,法官将公积金作为第三方并出庭。开庭时,我方见到公积金代表时,特别纳闷,不把资金监管协议的三方之一——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反而将公积金作为第三方,这是什么套路?我方要求将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庭,但法官不置可否。
庭审期间,公积金代表表示涉案房屋的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还完,然后就没事了。其他的同第一次开庭一样,原告、被告还是重复之前的观点说法,法官什么态度都不表,对原告前后矛盾的陈述以及我方对原告的各种质问也不向原告追问结果。
2018年3月28日,买家陶洋将尾款提存至区法院帐户,2018年3月29日区法院下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6民初385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我(卖家)败诉。判决书中对很多基本事实都认定错误,判决就更离谱了。在判决书中,一审法官无视连云港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存量房交易的强制规定要求,无视担保公司为买家伪造的资金托管证明,无视原告被告根本没有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客观事实,无视依据定金收据交易早已取消的客观事实,无视资金监管协议的存在基础问题,无视资金监管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过户和条款,无视资金监管协议中明文规定任何买卖纠纷与资金监管协议无关的客观事实。同时,还无视原告“办理过户的时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荒唐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老百姓正常认识的观点和行为,无视原告上诉及开庭时尾款仍然未汇入担保公司帐户的客观事实。明明是原告(买家)不想签订,但在判决书中虚构曲解成卖方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将房屋判给原告。
与此同时,在判决书中,未提及房款首付和尾款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也因为这个原因,后续执行法官在执行时完起了花样,一开始时说马上把在法院的尾款汇给被告,但到过完户交完房后,又改口拒绝将在法院的尾款汇给被告。
补充:区法院在本案相关的人事上有一些骚操作。一审法官在审完这个案件后,很快就调离了民四庭(民四庭为房地产庭)。2019年判决书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在执行快结束的时候也调离执行局,
关于执行也有很多故事,执行的事情在后面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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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三:另案一审相关事 我家(被告)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审判长电话告知我这个案件他判决书结果必须是维持原判。签于此,依据律师意见,我向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买家陶洋和担保公司串通,骗取我家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诉求申请依法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另案从立案开始也是故事不断。我在向区法院申请立案时,区法院开始一直不同意另案立案。我表示:另案与原案这两个案子的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为什么不能立案?立案庭法官无奈,以他们要研究研究为由让我先回去。随后我不停盯着这件事情,拖了一段时间最终给我立案。
另案一审两次开庭,2018年8月27日和2018年11月19日。
8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判长全程掌控节奏,双方各自陈述,然后他说一段总结的话就准备休庭,根本没有双方提问的质问环节。在他总结时,我一听他话风不对,有歪曲事实的企图,在他总结快结束时立马举手向他申请补充庭上提问环节。审判长见此,直接气势汹汹的叫法警进来,想以扰乱法庭为由制我。当时那阵杖相关吓人,我家人和律师都被吓住了,都在拉着我叫我不要说话。我直接说,我一直坐在我的位置上,发言前也举手示意,提出的请求也是合理合法请求,哪里扰乱法庭秩序了?庭审过程都是有监控的。
在乱哄哄的情况下,第一次开庭草草的收尾了。
一个多月后,我突然收到该另案一审的第二次开庭传票。传票上的第二次开庭时间我抽不出身过去,同时律师因同一时间有一刑事案件开庭冲突去不了。虽然律师写了更改开庭时间的申请函给审判长,但我考虑到审判法官未必同意这个申请,同时考虑到如果原告不参加庭审,审判法官有权判原告撤诉。迫不得已,请我已经退休在家的老妈出马。我妈参加了原案一审、二审,另案一审的开庭,对案件非常清楚。同时,头脑清楚表达清晰,只是身体状况欠佳。我妈在开庭前与审判法官闲聊,问他为何有第二次开庭,法官带着情绪说,上次开庭xxx不是说没给你们提问机会嘛。
我妈出席11月19日的第二次开庭,回来后跟我说。庭审期间,该说的观点全说了,但一到她说话,面前的电脑屏幕就黑屏,说完屏幕又好了,根本不知道书记员有没有如实全部记录,在现场干着急没办法。庭审后她问法官对案件看法,法官回:“一件事不能有两种矛盾的判法。”我妈又说,这两案子是有关联,但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又说了很多对方违法违纪串通欺骗的客观事实,表达了法院判错了应该找机会修正的观点。但法官一直以不能有两种矛盾的判法为由拒绝。
我妈气不过审判法官官官相卫的态度,去找了区法官的领导。结果接待的监察室负责人看了案件材料后先承诺说解决,在报他们分管院长后,立马改口了,说他们也没办法,让我们赶紧上诉解决。
另案一审的判决书2018年11月21日下发,内容同样充满荒诞可笑、自欺欺人的认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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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四:执行相关事 民事案件二审为终审,判决书下发后立即生效。我家虽不服该判决,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同时配合区法院和买家陶洋先执行判决结果。判决执行过程也充满了荒诞不可思义的元素,详细如下:
a) 莫名其妙的下强制执行书,责令我及我家人报告财产、限制消费。
2019年5月11日(星期六),我实然收到法院(2019)苏0706执2340号执行通知书及相应的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年5月9日发文)。执行通知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履行执行标的1692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4.0元。
该执行令是依据(2017)苏0706民初3855号和(2018)苏07民终1865号两份判决执行的。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2018)苏07民终1865号判决。(2017)苏0706民初3855号中判决包括:
1、被执行人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陶洋名下;
2、被执行人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陶洋。
3、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执行人我承担。
收到法院(2019)苏0706执2340号时正处周末,我无法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官宗法官。在5月13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立即前往海州区人民法院找(备注:强制执行书中留的电话还不是宗法官的电话。)。经与宗法官当面交流、回来后短信及电话交流,确定事实和处理方式如下:
1、(2019)苏0706执2340号执行通知书中的执行标的16920元组成为案件受理费(12200元)+保全手续费(4720元);
2、判决书中无被执行人承担保全手续费裁定,因此,实际执行标的为12200元,而非(2019)苏0706执2340号执行通知书中的16920元;
3、2018年3月28日购房尾款580000.0元提存在法院帐户,从节省时间、节省流程、节省执行成本考虑,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12200元及执行费83元(按12200元计,执行费应由154改为83元)在购房尾款中直接扣除,无需被执行人再汇入法院帐户;
4、房屋一直被陶洋申请保全,导致无法进行过户;
5、因为该房屋没有网签买卖契约,被执行人我无法在房管局配合陶洋过户。过户一事由法院发过户函给房管局直接过户,无需被执行人我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6、被执行人准备清空涉案房屋,使其具备30日交房条件;
7、被执行人无需提供财产报告。
宗法官法官承诺,保证购房款(首付款及尾款)在过户前,最晚不迟于交房前将汇入被执行人帐户。同时,因为没有被执行人我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事实,同意撤销强制执行令。
但,2019年5月14日晚,我老婆突然收到消息并确认,我家所有人各帐户均被冻结。因为我和我老婆近期均有短期因公出差任务,帐户被冻结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当晚打电话给宗法官法官,宗法官不接,发短信不回。
第二天5月15日一上班,再次联系宗法官法官。此时宗法官直接表示,我不应该在他晚上下班时间打扰他,他现在不同意撤销强制执行(含限制消费令等)了。
迫不利己,一方面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立即撤销强制执行令》,令一方面向区法官监察室反应,请求给予帮助。最终,在我不停的催促和反应下,宗法官法官拖拖拉拉推了一周多才取消限制消费,而强制执行令一直未撤销。为了此事,耽误了出差,不停得向单位领导和出差另一方解释和重约时间,苦不堪言。
b) 千方百计的不想给房款尾款,和,以莫须有的理由下发罚款决定书罚我五万元。
不知道陶洋什么原因,拖了差不多1个月才办理完过户。过完户后,我去担保公司取首付款,并向法院提交了提取房款尾款的申请。此时,宗法官改口了,说先把房子交给陶洋,然后再给尾款。法院势大,虽然觉得不符合大众认知,但只能捏着鼻子认了。房屋早已清退好,于是将钥匙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宗法官,并短信、电话通知宗法官。
寄后过了几天,宗法官打电话催我,为什么还不交房。我回复,钥匙早已寄过去了,挂号信显示第二天已送达,且寄当天通知宗法官了。但宗法官一口咬定我没寄。又过了几天,宗法官突然又打电话给我,问,为什么我寄的钥匙开不了门。我回答,我不知道,我寄了就是房层钥匙。同时我反问,前几天不是说没有收到吗,后来找到这挂号信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宗法官不答。最后,宗法官说,由我承担撬锁费用200元。至此,通话结束。宗法官至始至终没让我去现场核实该钥匙是否是我寄的钥匙。
过了两天,我实然收到(2019)苏0706执惩17号_罚款决定书,里面内容是,因为我寄的钥匙不是涉案房屋的钥匙,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决定对我罚款5万元。如不服该决定,三日内向区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说实话,收到该罚款决定书时,我是彻彻底底的震惊了,还能这样玩!!!
收到后我立即打电话给宗法官,询问该罚款决定书是不是他开的(该罚款决定书上没有联系法官、联系电话等信息。)宗法官回答是。我说,我家里现在没那么多钱,这5万先从尾款里出。宗法官回答可以。我又问,复议申请寄给谁。宗法官表示,寄给他。
当晚我写了复议申请,并于第二天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宗法官。电话通知宗法官复议申请已寄出,宗法官表示知道了。当天上午,我又去了趟法院的监察室,将这个情况反应上去。此时监察室也表示非常震惊,他们觉得,哪怕是真得钥匙不对,我清空房屋了,人也积极配合,不影响最终交房,怎么着也上升不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罚款5万的高度。但这次,监察室表示,执行那边他们说不上话,建议我找宗法官的领导,随后给了我一个固话。但,这个固话一直没人接电话。没办法,我把情况写成文字,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法院执行方面的领导,但该信件寄出后也是石沉大海。
当天下午,受家人提醒(宗法官会以没收到挂号信为由抵赖),我又将同样的复议申请递至市中院。后面事实证明,这个提醒太及时了。
不管怎么说,房子算是交完了。寄出复议申请后几天,我找宗法官,请他尽快将房款尾款汇给我。此时宗法官表示,房款尾款不归他管,让我不要找他。我问,法院判决让我配合过户交房,不给我房款,什么意思啊。他说,让我去找审判法官要房款。我问,我不服审判,现在也在申诉;但审判归审判,执行归执行;之前也是他一直说给我尾款,给尾款也属于执行范畴,这让我怎么找审判那边。宗法官表示他不管。我问,我寄给他的提取尾款申请有没有收到。宗法官回,收到。我请他将提取尾款申请转给审判法官胡法官。宗法官拒绝。此时我问他罚款复议申请进展得怎么样了(PS:挂号查询显示,寄出第二天已签收。)。宗法官表示,他没收到罚款复议申请。
宗法官的这个回答很绝,但感谢家里人的提醒,之前我在规定时间内也将复议申请递至中院一份。于是我找到中院。中院表示,市中院与区法院之间每周都有文档交互,该复议申请早已给了区法院。宗法官一直说没收到怎么办?我从中院开始,一个一个盯人,复议申请谁交给了谁,一步一步确认后,联系宗法官。宗法官没办法,最终承认了我在规定内提交了罚款复议申请。但问及什么时候给复议申请的回复,宗法官表示,区法院没有什么什么部门(记不大清了),无法复议,他们正在商量怎么处理此事。(我对宗法官的回答只能心里回一个字,强!)
宗法官他们最终的处理方式是:宗法官领导在时隔一个多月后,下发了(2019)苏0706执惩字17号之一_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中只说明一件事,之前的罚款决定书中,复议申请提交的单位不是区法院,而不市中院。
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我问,现在我给市中院递交复议申请肯定超过3天了,怎么办?宗法官表示,之前我在中院提供的复议申请算数。
又过了一个多月,市中院下了复议决定书,维持原罚款决定。
我过几天问一次宗法官房款尾款的事。某一天,宗法官突然说,他已调离法院执行部门,这案件执行也已经结束了,让我不要再找他。我问,案件结束应该有个结案通知,法院一直没寄给我。宗法官表示,让我找接手此案的人。我问,谁接手此案。宗法官表示,他已调离,不清楚,让我自己去问。
可我问谁去啊。
没办法先要尾款吧。于是找审判法官胡法官,又是耗时小半年,快到2019年年底,历经千辛万苦,费无数时间精力最终讨到房款尾款。而且这个尾款还是打了折扣的,除是受理费、执行费、罚款外,还少了一些。找电话询问胡法官,听胡法官在那给我算帐,我听到后也只是呵呵了。执行费没有按国家规定算,多算了些罢了,还有莫名其妙的案件保管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如果要收法院代管剩余购房款的保管费,也应该是谁主线谁支付。我家从未主张将剩余购房款提存至法院。这些费用都莫名的算我家头上了。
(PS:将购房款提存至法院,是违反连云港市二手房交易强制规定的。根据规定,提存也只能提存到担保公司帐户。但法院为了不将担保公司列为第三方,违反了连云港市的强制规定。)
结案证明和各种扣款的发票,法院一直不给我。要也不知道找谁要,去法院就是各种互相推委。另,在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查询结果为2019年6月份已结案,但一直处于提档状态。向法院相关部门或领导反应,看完材料后或表示超出他们职能范围,让我另找他人;或,留下材料但不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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