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其实有两个含义,一是需要惩罚,二是要合适。一方面需要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一次轻微的罪恶就毁人一生。其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事件都并非是罪大恶极的犯罪,打击犯罪很重要,避免惩罚无限扩大一样重要。而什么是合适的惩罚,必须由法律定,而不是由形形色色的各人来定,否则难免会有人觉得碰胸就应该杀头的情况出现。这也就是为什么私刑是不能被鼓励、甚至要严厉禁止的原因。私刑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的时候会比犯罪本身还大。
对于这件袭胸的时间,一是并未定罪,且已经有警察介入,惩罚权(执法权)并不在当事人;二是相对于路上故意用胳膊碰女孩这个罪而言,66年生的人粉碎性骨折给他下半辈子带来的损害可能会非常严重(法律上定伤可能会很高),同样给他家庭也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于他犯的追个“罪”,这个“惩罚”已经过于重了,因此是不能被鼓励的。而少年男性并非处于没有别的选择的情况,比如尾随等等。在既没有惩罚权,也有其他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少年男性给中年男子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是不应当被法律所肯定和允许的。如果这个逻辑被允许的话,那中年人被踢摔死了岂不是也可以允许了? 合法的方案应该是中年人因为袭胸被拘留,少年人因为故意伤害被起诉,但考虑到具体情节,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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