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两对夫妻酒后“换妻”,相互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嫌犯罪?
【案例】 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
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发生性关系。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刘某与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两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一方面,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面关系,当客观上看来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行为是时,意味着该奸淫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因此,本案中,两名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为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与黄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实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结语: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犯罪时,首先要从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无需再讨论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淫乱行为,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违法要成要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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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聚众淫乱强调的是众,场所并不重要呢?
难道非要大马路上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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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事吗?都是心照不宣的,怎么会曝光出来呢?
感觉故事和逻辑矛盾
【 在 dogman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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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发生性关系。
: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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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20.*
有这种事吗?都是心照不宣的,怎么会曝光出来呢?
感觉故事和逻辑矛盾
【 在 dogman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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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黄某夫妻家做客,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黄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黄两人与两名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发生性关系。
: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名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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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20.*
在ktv 唱歌那里应该算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感觉聚众淫乱强调的是众,场所并不重要呢?
: 难道非要大马路上才算?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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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0.162.210.*
强词夺理
【 在 dogman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ktv 唱歌那里应该算
: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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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32.116.*
这个就是某个律师在扯淡,这事儿如果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举报,公安不知道,检察院不知道,那就过了,如果被抓到,那妥妥的是聚众淫乱,三人成众,这个事情不需要特定的公共场所,难道犯这个罪的都要去大街上才算,社会法益这个牵扯到公众认知的,不是简简单单的说一句隐私地点,互相同意就可以的,还要看这个是否会影响到社会大众对这种行为的认知性,除非社会出现思潮,说乱发生x行为都是正常的,出现了这种认知,你再说这个不侵害社会法益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感觉聚众淫乱强调的是众,场所并不重要呢?
: 难道非要大马路上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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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35.59.*
我记得以前换妻的
都判了啊
【 在 dogman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ktv 唱歌那里应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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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32.116.*
宣之于众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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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感觉聚众淫乱强调的是众,场所并不重要呢?
: 难道非要大马路上才算?
#发自zSMTH@YAL-A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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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8.113.*
怎么不算 那里人进进出出的 多人开搞 肯定不行
【 在 KaitoKuroba 的大作中提到: 】
: 强词夺理
: 【 在 dogman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 在ktv 唱歌那里应该算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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