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法已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3.已通过加重收买拐卖儿童罪的处罚遏制买方市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拐卖儿童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都是为了买孩子延续香火,很少对其进行虐待,因此以前的处罚都不严重,或者会免予处罚。这样导致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此次法条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阻止拐卖儿童的发生,因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4.防止人贩子撕票,妨碍解救被拐卖儿童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若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他们在逃跑的途中很有可能狗急跳墙,杀害被拐卖儿童。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因此从这个方面考虑,对其一律适用死刑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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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73.146.*
韩浩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皆斩之。
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
由是劫质者遂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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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33.43.*
韩浩到夏侯惇的住所,怒斥挟持夏侯惇的人说:“你们这些凶残的叛逆者,居然敢将大将军挟持作为人质,难道你们不想活了?而且我身负讨伐叛贼的使命,难道我会因为一个大将军,而放任你们为所欲为吗?”又哭着对夏侯惇说:“国法如此,我不得不这样做!”立即召集士兵攻打劫持者。劫持者害怕得连连叩头,说:“我们只求给我们路费,让我们回去吧!”韩浩痛斥劫持者的行为,将他们全部杀死。夏侯惇免于一死。曹操听说此事,对韩浩说:“你的做法可以作为万世之法。”于是发布命令,今后如有劫持人质的,连人质一同消灭,不要顾忌人质,以后劫持人质的事再也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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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2.192.11.*
支持买家和拐子都是死刑
【 在 Basil 的大作中提到: 】
: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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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23.198.*
因为专家的孩子不会被拐卖
【 在 Basil 的大作中提到: 】
: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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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90.196.*
我觉得美国那种强制猥亵犯终身主动向周围邻居告知犯罪经历的法律挺好的,类似脸上刺字的文明版
【 在 Basil 的大作中提到: 】
: 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可取
: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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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