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除了民事责任实际上,还应该有刑事责任。江和刘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路人,江对刘形成救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实际上形成一定的义务关系的。所以,刘见死不救,以及把门堵上,实际上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第二,日本司法界的脑子糊涂,这是出了名的。你可从日本查找欧美司法的渊源,但是,不能看他们的解释(因为,需要看解释的地方,解释得都不对)。所以,日本这么乱判,也是可以想到的。当然也不排除律师的争辩点不对,二者可能是相辅相成的。
第三,青岛法院仅就民事进行裁判,但是,其实也点明了双方实际上是有义务关系的。但是,法院不告不理,所以,只能进就民事进行裁判。
【 在 bluepaw 的大作中提到: 】
: 昨天关注了一下
: 这个刘鑫一家的确恶毒
: 完全没有一点愧疚之心
: ...................
--
FROM 49.19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