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强奸是个公诉罪,不是不告者不理。
受害者是妇女本人一人,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逻辑也很可笑。
一个人谋杀妻子未遂、或者把妻子殴打残疾,是不是也应该免于处罚?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杀人放火诈骗,受害者不会只有他妻子一个人。拐卖妇女,主要受害者是妇女本人。
: 其实拐卖妇女往往伴随着强奸,所以我一直支持被拐妇女以强奸罪起诉购买者。但如果她愿意继续生活,强奸罪几乎没法取证,疑罪从无,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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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就是家庭内互杀,杀的是杀人犯家属,就不该判刑,让杀人犯一家团聚?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杀人和购买妇女是两回事。受害对象不同。杀人的受害对象不是杀人犯家属,购买妇女的主要受害者是被购买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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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适合公诉,你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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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娃都生出来了,有的妇女还未成年时就出来了、有的在没有人身自由的条件下生了十个八个了,还需要去“搜集证据”?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强奸是公诉罪,问题是如果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那么强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搜集到可以入罪的程度。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不去费那个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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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要处罚他,需要证据充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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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继续生活”也要先问清楚犯罪,该判判啊。
判完了谁愿意跟犯人结婚也没法拦着不是?
再说80年代正常恋爱的青年男女办个结婚证容易不?不得身份证户口本介绍信各种齐全(异地还得奔波几趟开证明)
政府咋就咸吃萝卜淡操心的对被拐妇女和强奸犯领证这么积极?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讨论的不是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吗?怎么扯到这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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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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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就没法搜集了?再说“搜集齐全”是定罪的前提么?
照你这逻辑,国外兽父的犯罪证据也很难“搜集齐全”呀…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一直强调的是“罪刑法定”,在女方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据没法搜集齐全,所以就基本不可能可以判刑。
: 两个人愿意继续生活,一般还有孩子,你的意见是让他们继续没有结婚证,这么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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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多自由恋爱的人没有结婚证,怎么就不能继续过了?现在北京还有一堆这样的“夫妻”
拐卖妇女的就必须有个结婚证才能过?
再说真要领结婚证该咋办咋办就得了。有必要政府上门送温暖么?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一直强调的是“罪刑法定”,在女方愿意继续生活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据没法搜集齐全,所以就基本不可能可以判刑。
: 两个人愿意继续生活,一般还有孩子,你的意见是让他们继续没有结婚证,这么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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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人口、强奸被拐卖妇女不是刑事犯罪?不需要打击?
这不是对刑事犯罪网开一面又是什么?
【 在 newzzdx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好像中国的法律和公诉制度不打击拐卖人口行为一样,那些通知意见是为了应对当具体事情发生以后,产生的实际情况而调整的,又不是允许在法律上对刑事犯罪网开一面。这是两码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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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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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不够,看不懂人话,还喜欢瞎回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受害者是罪犯么?你有脑子么?
: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 法律应该先让罪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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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结婚证的人自己不会去领么?
需要公安和民政部门多此一举的专门给办?
【 在 newzzdx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能过,不代表别人也能在同样条件下过,有些人遭受老公的毒打虐待,但是死活不愿意离婚,难道我们以“解救”的名义强制他们离婚?再说回到这个问题,人家想要结婚证又有什么不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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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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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问你,1987年正常恋爱的男女办证很容易吗?
正常人的恋爱结婚办证还不容易,
上赶着给强奸犯补结婚证是个什么心理?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个政策是87年的,有没有结婚证,能不能继续过(其实也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哪样更合适的问题),要结合当时这个意见出台的实际社会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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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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