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不要断章取义,况且这也是个1988年的通知意见了,时移世易,现在可以推动改变某些做法那也合情合理,与其在这里无意义的争辩,还不如想办法到人大上提成提案更现实一些。
具体到这个通知的这个条款,我们必须得看上下文是什么:
“解救工作要慎重,要充分尊重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这个是前提,主要是告诫实际工作要充分尊重实际情况,然后才有了后面这个处理意见。很多键盘侠有个误区,就是认为“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是错的就要追到底进行惩罚”,还觉得自己这样想是理所应当的,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行。具体到执行层面,中国处理复杂问题的大方向就是“对有对招,错有错招”,无论怎样,都应该避免对当事人和一些相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很多追求所谓“信仰”的人是不能接受这种方法论的,这个我很理解,但是实际工作不能按这些“信仰”去办事儿,否则就会带来更多的混乱。这些键盘侠的想法就好像以前安吉丽娜朱莉站在阿富汗废墟上所讲的“他们失去了一切,但是他们自由了”一样幼稚。
另外,实际这个通知当中一开头就说明一个大原则,“对被拐卖的少女、幼女、儿童,原则上均应解救”,并没有放松对妇女儿童解救力度的想法,上面那条只是在实际处置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的一些指导意见。跟lz提的这条并列的还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的,都有提及,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情况单独拎出来了。
还有,8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了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绝不能姑息放纵”
“该杀掉的要坚决杀掉,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公开宣判”
“买主触犯刑律的,也要依法惩办”
我国从来没有放松过对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不要因为某些地方的工作不力,就把我们的实际工作指责的一无是处。
【 在 mvtec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相关条款指出,“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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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ewzzdx FROM 120.2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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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像中国的法律和公诉制度不打击拐卖人口行为一样,那些通知意见是为了应对当具体事情发生以后,产生的实际情况而调整的,又不是允许在法律上对刑事犯罪网开一面。这是两码事儿。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位法是法律,不是原则。吃财政的时候咋不酌情根据法律伦理和现实找一个平衡。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事竟然缺乏证据,那你还谈个屁的的法律,公检法都是政府的,不出力当然毫无证据。
: 另外,公诉的法理精神是打击罪犯,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少的成本维稳、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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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过,不代表别人也能在同样条件下过,有些人遭受老公的毒打虐待,但是死活不愿意离婚,难道我们以“解救”的名义强制他们离婚?再说回到这个问题,人家想要结婚证又有什么不可理解的?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么多自由恋爱的人没有结婚证,怎么就不能继续过了?现在北京还有一堆这样的“夫妻”
: 拐卖妇女的就必须有个结婚证才能过?
: 再说真要领结婚证该咋办咋办就得了。有必要政府上门送温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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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没打击吗?之前买主并没有刑法规定,现在有了不就开始打击了吗?至于强奸案,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起诉啊,这样的案子起诉的应该也很多啊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收买被拐卖人口、强奸被拐卖妇女不是刑事犯罪?不需要打击?
: 这不是对刑事犯罪网开一面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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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为这个通知里对各个年龄段要被解救的妇女遇到的实际情况都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所以对适龄结婚的也写了这么一条,否则别人肯定会问,通知里说了18岁以下,18岁以上但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指导意见,但是没有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指导意见。
我知道有人肯定会问,指导意见里为啥要说得这么细呢?让他们按照各种法律规定,自行处理不就完了吗?可实际情况是法律法规都相当不完善,而地方政府人员处理事情往往随意,如果造成了新的混乱情况,当然影响稳定。所以政府才会出台这样通知,方便各级政府对这样的事情有统一的处理尺度。中国是大政府,管得多是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但这都不能说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不去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甚至是纵容拐卖的。
政府有政府的办事方式,你说他管理能力低下,吃力不讨好都行,但是你要说他的这些指导意见是为了纵容拐卖妇女,那是谈不上的,这些年解救拐卖妇女,打击这类形式的犯罪的案例不要太多。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就问你,1987年正常恋爱的男女办证很容易吗?
: 正常人的恋爱结婚办证还不容易,
: 上赶着给强奸犯补结婚证是个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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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次,那只是其中的一条,因为有很多条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理意见,所以有这么一条是很正常的。否则地方政府的处理如果不妥,会造成其他不稳定因素。
至于打击犯罪方面,也一样会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两者其实并无矛盾之处。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就是拍脑袋制定规则嘛
: 收买妇女、qj妇女的犯罪怎么打击的大事还没搞明白,
: 先去考虑人家要不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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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qj罪,没有后面同意第一次就不算qj这一说吧。如果起诉不成,那是因为证据问题,而不是因为这个行为不算qj。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就是那种犯罪心理吧?
: 直接qj,,万一后面人家同意了,第一次就不算qj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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