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永新在丰县欢口镇宋寨桥北侧路东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彭某(经鉴定无民事责任能力)骗走,后被告人李砚渠联系丰县顺河镇周屯前队的周庆来,被告人刘永新、李砚渠共同将被害人彭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庆来。周庆来仅向二被告人支付1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50元。后被告人刘永新、李砚渠向周庆来再次索要钱款时因周庆来欲报警而未如愿。
最后一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第二个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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