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虽然有一定道理,比如只给定虐待罪,
但是有些条目过于矫情。比如,身份名称,无论小花梅还是杨某侠,怎么称呼都是她,而且对其它人(事)定罪没有实质影响。就是对法律没有实质影响的前提下,更尊重事实民情。毕竟,小花梅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了,恢复这个称呼,难道还把她送回老家?老家还有人管她吗?现在她的8个儿女都在这边,将来也肯定和儿女一起生活,负责实体肯定也是现在当地政府.....。说白了,认同杨某侠是一种事实,也是她将来生活方便。除非哪一天,她自己的精神病治好了,清醒了,自己有权,并且想恢复以前的身份,那应该尊重她。
后面一些也是类似吧,其实事实清楚的条件下,不会对法律定罪等产生问题,真没必要对个别字眼咬文嚼字。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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