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鹏宇案真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子
证词是警察做的,根本没有前后矛盾。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说了啊
: 供词前后矛盾,要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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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问题是判决书中的部分法律说理奇葩,被关注和借机炒作了,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案件实情的理解,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调到了110接警中心的电话记录,不是派出所的笔录
: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 王骏勇
: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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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谁?如果是彭宇本人,那么他本人的叙述只是裁决考虑的因素,不是他本人承认才能做出相应民事裁决。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肯定否认过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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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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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案件。刑事定罪显然要唯一排他的证据链,单有口供承认也不够……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有些刑事案
: 证据不过硬,本人否认的话,不能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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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怪吃瓜群众,审判员的奇葩法律说理要承担很大责任。群众又不是专业法律人员。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至今不相信二人发生了相撞。
: 所有的证据都认为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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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完全没有必要,且法理不通。可能被撞不能推出是被告撞的,被告扶人没去抓住肇事者,也不能推出被告是肇事者,人家不一定看到或者确认了肇事者。扶人本身也与做好事没有矛盾。选择送医也不必然是肇事证据。更重要的这一段不写,仅仅采信警方证词证物,也不影响判决做出,写这一段根本画蛇添足,不知道咋想的。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判决书用一句话来否定了他见义勇为,用了百分之九十的篇幅来推论他撞了人啊。
: 矛盾么?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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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怎么说的我没涉及,我是说警方作证中的内容。警方这么认定,警方自己显然不认为有问题,也愿意承担作证责任,就看审判员是否采信了。具体说,审判员采信并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什么问题。有证据警方捏造陷害的话,另当别论。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彭宇说的是下车是发生了碰撞,但是不知道是什么人(分散了注意,所以不知道老太怎么倒的)硬说成彭宇承认撞了老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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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不采信当事人主观表述,完全可以做出判决,根本不用去说法理,或者根据民事证据条例,简单排除当事人无其他客观依据的单纯证言证词,法理上也无毛病。有警方提供证据就够了,审判员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做出裁决,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不知道为啥要讲一堆歪理,给自己找麻烦……或许另有隐情,我不太相信法官这种一般认为是社会精英,专业懂法的,会毫无缘由这么干……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事实从判决书第一段就知道了
: 如果彭宇承认了,直接说原被告都承认发生碰撞,故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就行了。
: 不用拗口的说原告没有提出反证,所以着重考虑发生碰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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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意思,法官有责任不代表媒体炒作者没责任。
但是,一个是始作俑者问题,这是法官奇葩法律说理开启的。
再一个是,因为有了这个开启,媒体或者炒作者,很多其实主观上不是断章取义,剪裁误导,对判决书所称这种“常理”愤怒也是可以理解的,客观上造成了误导也是存在的,肆意醉翁之意的也是存在的。这些都要承认。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常理”那一段是他自己脑残加上的。他有责任没问题。
: 但撇除“常理”这一段,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 然后媒体把一段话揪出来,断章取义大肆炒作,误导群众,让大家觉得彭宇是被冤枉的,被判是基于这个“常理”。我觉得该死的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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