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鹏宇案真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子
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3、所谓派出所做伪证,是指一审判决后,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的照片的拍摄者不是派出所民警而是原告的儿子。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并未被发现,被告也没有提出此情节(因为被告当时也没发现)。派出所说有签字的原件丢了,但是有电子版文档和警察的证词,法官对派出所民警的证词和提供的电子版文件内容予以采信是没有问题的。这里是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格。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看判决书了么?
: 1.因为被告没有提出老太自己摔倒的说法(实际是说不知道老太怎么摔的),所以排除老太自己摔倒的可能性。
: 2.陈二春 没有提交身份信息,所以不被认为是证人,事后补交了,确认证人身份,但是证词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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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陈二春和彭宇都没看到老太怎么摔的,因为下车的时候人挤人了。
: 陈二春有段证词是,下车后走了几步扶起老太,说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没被采纳。
: 说来说去,整个判词就是典型的现有结论后找证据,把不利的证据都排除,有利的证据不管有没有瑕疵都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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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注此案多年,没听说笔录原件找到了啊?
【 在 nevertaste 的大作中提到: 】
: 笔录原件后来找到了,然后彭宇和老太太私下和解了,双方约定不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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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到了110接警中心的电话记录,不是派出所的笔录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 王骏勇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记得是后来南京的一个领导发表文章中提到了这一点。
: 其实找不着到,具体判决都没什么问题,但判决书法律中一些说理显然有问题。这个不能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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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至今不相信二人发生了相撞。
所有的证据都认为是伪造的。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彭宇案的问题是判决书中的部分法律说理奇葩,被关注和借机炒作了,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案件实情的理解,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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