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2岁娃坠楼,竟然说保姆没责任!!!
那不还是谁穷谁有理。保姆赔不起就揪着开发商物业。孩子活着,保姆赚八千。孩子死了,保姆没钱赔,也不用坐牢。那以后保姆看到孩子坐电梯升到24层,更不用管了,安心等着就行。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大部分是赌气了,真能这么做的万中无一的,不过这件事里保姆肯定够不上刑事责任,开发商、物业肯定也不会有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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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mkil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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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独处本身就是高危,坠楼死的已经不少了,只不过多数在家里,没有经过电梯的情节。但本质都是看护人不在。父母亲属看护,规定刑责于情于理不应该,因为同时也是受害者,属于自作自受,已经“刑”责相应。但如果是职业保姆,孩子死亡不会给她造成巨大痛苦和损失,孩子活着却要付她每个月高薪,那这个职业岂不是旱涝保收?保姆应该坐牢不是因为她穷,而是因为过错大,后果严重。如果她是刘强东,能支付几个亿,获得谅解免于刑责,对孩子父母算比坐牢更有帮助,可以考虑。如果保姆钱也没有,刑责也不负,那花钱雇保姆把孩子弄死的家庭是活该吗?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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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一议,法律就是这样的,法律从来不是谁穷谁有理,保姆没钱赔,这是事实,你不能说她没钱就枪毙她,如果是这样,穷人犯了错就该死,富人犯了错赔钱就可以,这才是绝对的不公平。
: 孩子死了,保姆没有看,这种死亡概率是多少?对于个人来说,出事了,就是百分百,但对于群体来说,就要看概率,法律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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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婴儿从电梯间独自爬窗台坠楼,可能百年未必一遇。我说的百年一遇,是指临空一两米,比如步行坡道,按照国内规范大概超过60厘米高就应该加栏杆,但会很难看。或者落地窗和飘窗,内侧加金属栏杆基本都被装修拆除,也造成浪费。很多规范规定的栏杆,现实中变成形式主义,拆除后不会有人强制复原,而是“谁拆除谁负责”。楼梯间这个应该就是这样,设计时有,安装或装修时决定不装。要求物业安装应该也不合理,根子还在开发商和房管局验收。
【 在 iRobot2035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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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不了,脑袋有问题,还是不知道国标制定防护栏要求是多少血的经验教训?
: 你说“很多临空处危险很小,百年不遇”哪儿来的?
: 看来这次2岁儿童坠楼,算是百年一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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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就是一种主观故意啊,应尽到的注意没有尽到。比如开车前没绕车看,后面蹲个小孩,倒车压死了。虽然不是故意压死小孩,但是明知该查看没有看,故意忽视风险。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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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没有人说活该,另外,你这里面的主观情绪太严重了,把孩子弄死,这牵扯到主观故意,如果真的有主观故意,那就是另外一说了。
: 你认为她的过错足以应该坐牢,但我说了,法律不一定这么认为,另外,你说看护人于情于理不该,但法律不看这个,你为什么认为他们是受害者呢?不是从概率上看到的么?因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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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漠不关心的父母,如果不是想谋杀小孩,那小孩死掉也是有痛苦和损失的,因为生养小孩的成本已经付出了,以后再生养小孩也是压力。而保姆没有这个成本,换一家有的是八千可赚。一个人的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是法的基本原则,保姆的过失导致孩子父母失去孩子,不能因为保姆没想到、能力差、如果没有窗户就不会死这些理由而开脱保姆对孩子、孩子父母的责任。否则孩子的性命和父母的损失岂不是成了无谓的牺牲?这是人为的事故,不是孩子被雷击致死那样的意外。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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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没有人说活该,另外,你这里面的主观情绪太严重了,把孩子弄死,这牵扯到主观故意,如果真的有主观故意,那就是另外一说了。
: 你认为她的过错足以应该坐牢,但我说了,法律不一定这么认为,另外,你说看护人于情于理不该,但法律不看这个,你为什么认为他们是受害者呢?不是从概率上看到的么?因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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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的孩子不能自主跟着出电梯是个常识,大人在前面走等着孩子跟上就是个高危行为。跟上是运气,跟不上是正常的。不需要专业知识,只需要责任心。
【 在 guanhaif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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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业知识的这个是说明能意识到这个高风险。并不是说低风险的行为无限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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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发表观点啥也不做,犯法吗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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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再回你一句,如果你认为保姆一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建议你:
: 1、去联系孩子坠楼的家属
: 2、可以帮助他们进行刑事自诉。
: 根据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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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各负责任,一个结果并非只有一个原因。
【 在 guanhaif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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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举的这个开车案例里你也支持没看住的保姆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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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的?切尔诺贝利也不是直接想爆炸,而是一连串sb造成的。难道不直接就不要坐牢?
【 在 guanhaif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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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心不足并不是法定的刑罚条件,只有这个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才能被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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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焦点还是保姆这个工作的“法规”是什么?实际上是没有。立法缺失,也没人大代表提案。如果缺乏法规,后果应该受害方承担,还是过错方承担?还是立法和监管承担?法律不是教条的,不能没有规定就不能判断。两岁小孩不能自己出电梯是常识,保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事实,小孩死亡是严重后果不能忽视,不能忍忍算了。那么我认为应该,要么引用原则类似的法规来给保姆判刑,要么国家给受害者大额人道赔偿,保姆算欠国家的,设法还债或者失信。
【 在 guanhaif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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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要,有的不要,要看是不是违法违规了,安全生产法你可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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