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一直没搞懂婚姻究竟是保护
按恩格斯的观点,近代社会的婚姻形态是私有制的产物。家庭是最早产生阶级压迫的领域,即男性对女性的压迫(不做家务者对做家务者的压迫),从而形成女性对男性的依附,你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说是保护女性也未尝不可,毕竟娜拉出走之后没办法独立生活。
但随着女性经济独立,原有的婚姻自然不再会对女性有保护作用。
【 在 Clay88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的婚姻到底是保护女性还是保护男性?今天看新闻说单身女性生育孩子登记户口不需要结婚证了,评论区一群女性非常高兴,觉得占了大便宜了,获得权利了,我觉得对,确实获得一部分权利,但是责任呢?权利就是责任啊。自己一个人承担家庭责任?
: 我在想一个问题,如果说以后没有婚姻了,男性不需要把收入放入家庭,养老婆养孩子,那是多么爽的一件事?钱全都自己一个人花,也不用对一个女人负责任,老了丑了换一个。这不是太好了吗?她们为什么不明白婚姻是保护女性的呢???现在的女拳究竟怎么了?脑子已经空了吗?
: 难道婚姻是保护男人的???我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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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hotpear FROM 11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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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家庭形态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
恩格斯写过一本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只要读过就能理解女权思想的现实基础。
【 在 babyhere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以理解为:婚姻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家庭经济的基础关系,而很长时间以来直到现在,家庭都是社会存续的基础。
: 非要说保护谁,我认为没有必要较真,婚姻关系顺了,双方都受益(包括真个社会和国家都受益),都受到保护;反之作用就相反。
: 非要说保护谁,我认为对孩子的保护是起码的初心,这涉及人类幼崽的成长需求(来自家庭的爱和保护),而儿童,是人类群体延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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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这是实质
【 在 lixianghui 的大作中提到: 】
: 婚姻制度保护的是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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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原文如下:
https://www.iwurexs.com/read/20097/20977475.html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43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 在 ucanwfnh 的大作中提到: 】
: 恩格斯只是强调了基于婚姻的男女合作的重要性,结论是基于当时生产力条件低下而形成的。按他的逻辑,在生产力提升后,男女在婚姻里实际是平等的,这也是中国古代一贯倡导的门当户对原则。但另一个方面,恩格斯也有局限性,没有充分论证男男竞争的潜在威胁。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动物界,一个种群中具备繁殖能力的雄性数量往往是较少的,大多数都竞争牺牲掉了,这是低级文明的可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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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64.*
按恩格斯的观点,私有制诞生后婚姻制度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是从人类文明诞生就开始的。
https://www.iwurexs.com/read/20097/20977474.html
专偶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 在 BubbleRi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提醒一下现代婚姻制度在人类10000年文明史只占百分之一的时间,人类1000000年发展史中只有万分之一的时间。
: 这东西时好时坏还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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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有两起重婚被媒体关注了。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0689147472129635
2022年的3月和5月,67岁的贵州女子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贵州三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
两位来自贵州农村的女性,都因为家暴逃离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后,她们因为重婚承担了刑责。
两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个小学文化,一个半文盲。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不知如何解决婚姻中的家暴。她们以为逃离可以让生活重启,却未曾预见20多年的平静生活之后,仍然需要为重婚罪“买单”。
公诉机关曾提出对上述两位犯重婚罪的妇女实行缓刑,审判机关以适用缓刑具有再犯的危险为由,不予采纳此量刑。近日,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为了避免重婚罪犯再犯而不予缓刑,可能不如进行法制教育、协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来得有益。”
遭遇家暴后,如何合法地摆脱一段满是伤痕的婚姻?除了“离家出走”而承担重婚的后果,杨某和潘某英这样的农村女性是否还有另一个更能摆脱困境的选择?
01
被家暴
离家20多年后,
她们先后被丈夫发现“重婚”
经办过杨某重婚案的检察官以及公布的裁判文书还原了杨、潘两位妇女曾经不幸的婚姻生活。
1978年,小学文化、无业的贵州女子杨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杨某)生了三个小孩,所有的农活基本上都是她在干,丈夫喝酒,基本不管事。她背起小孩去栽秧、打谷,丈夫要么不去,要么去了以后就喝酒,在田间睡觉。回到家里,杨某的丈夫还会喝醉酒打她,有打有骂。”上述检察官对红星新闻说道。
同在贵州,1996年,时年21岁的潘某英与三穗县滚马乡苗鸟村村民吴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潘某英也时常遭到丈夫吴某的家暴。
最后,两个不同年龄的女子选择了同一种结束婚姻的方式——逃跑。杨某和潘某英,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出逃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潘某英2002年2月离家出走后,在镇远县遇到全某辉。全某辉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而更早逃离的杨某于1996年在福建龙岩市务工,期间与杜某相识。杜某也知道杨某与丈夫王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二人最终回到贵州省大方县一起生活,于199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2010年1月19日,杨某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过的假身份信息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重组家庭数年后,潘某英和杨某都被第一任丈夫发现了行迹。
2016年春节,吴某得知了潘某英的去向,后于2020年报案。公安机关当时立案侦查,传唤了潘某英以及全某辉到案。对于重婚问题,两人供认不讳。
关于杨某,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是与王某某住得较近的姐姐在和杨某联系后,便将其近况告诉给了王某某的小儿子。“小儿子回家后把事情讲给了父亲(王某某),父亲就去报了案。”检察官说道。
02
重婚罪
公诉机关曾建议缓刑
法官:家暴的问题可以通过离婚解决
此前,公诉机关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对被告人潘某英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其中,在对潘某英的重婚判决书里写道,潘某英经办案机关联系其亲友,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全某辉在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毫无争议,几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要件,他们都触犯了重婚罪。”涉及上述两起案件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他表示,正如判决书上所显示的,为了规避适用缓刑带来的再犯风险,他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
“家暴字样是在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中出现的,这不能代表法院的意见。认定家暴对于离婚案件来说很重要,但对于我们(这起)刑事案件来说,家暴是一个情节,而非重点。”上述法官说道。
他还表示,无论家暴与否、家暴到什么程度,都不能成为重婚的理由。因为“家暴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离婚的程序解决的。”
最终,杨、潘二人因触犯重婚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二人未提起上诉,已服刑。
03
困惑
因证据不足等,家暴离婚诉讼难
律师:应有性别意识地看待离婚中的家暴
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上检方指控的“家暴”二字,能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认定,其实并不容易。
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她看来,家暴诉讼离婚难的困境主要是在证据问题上。
“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往往在对方一认错、一下跪之后就进行原谅,所以手里基本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张玉霞说道。
她表示,家暴举证困难这一点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虽然对家暴的审核存在不够人性化的情况,但如果盲目认可当事人的证词,也可能会伤及无辜。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是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的偏公益性质的律所,曾于2021年发布《“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 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
该《分析》显示,家庭暴力举证情况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而孤证难以认证,存在“看不到”的问题;家庭暴力认定比例极低,有时认定殴打也不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听不到”的问题;法官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立场,持谨慎态度,认定家暴行为的同时,认为存在“和好”的可能,不予离婚,存在“离不掉”的问题。数据显示,在其选中的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14%的案件是家庭暴力证据不足;3%的案件中,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而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没有认定家暴的占6%。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来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如此反馈,相当于变相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要有性别意识地看待这个问题,(重婚罪犯)因家暴离开原本的婚姻,又因生活所迫、所需和不懂法等综合原因涉嫌重婚罪,量刑应考虑这些情况。”
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的于丽颖律师则表示,“两位当事女性文化程度低,还曾是家暴受害者。很有可能是无法从已有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也可能是因为没有途径,也可能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04
延伸
被判重婚罪后,
她们会有另一条路吗?
经办过杨某重婚案的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法院不予采纳缓刑的建议之后,其所在科室曾考虑过抗诉,并为此展开讨论。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立即执行,可以马上制止重婚罪犯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不帮助消除这种违法行为或者状态,4个月、6个月之后,她们出来还是可能会出现共同居住的情况。”律师张玉霞说道。
而上述法官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服刑期间,重婚罪犯也会接受教育,这些教育会降低服刑结束后再犯的可能。
在杨某和潘某英的重婚案中,两人均没有委托代理律师。
多位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果能拥有一个代理律师,会对杨某、潘某英更有益。
“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自身辩护能力又很弱,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良影响。最好还是有当地妇女组织或者有性别意识的律师介入,帮助受害人解决家暴问题。”律师董晓莹说道。
上述法官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潘、杨二人的案子因为不涉及未成年人、聋哑人或者死刑判决的情况,不属于必须配备律师的情形,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委托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张玉霞律师、董晓莹律师也表示,在潘、杨二人的案件中,没有代理律师也是合理的。
但与此同时,董晓莹提出,新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条增加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于丽颖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近年该规定已在推广,让律师介入这两起重婚案也是有道理的。
上述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某曾有过一个代理人,但是到法院开庭时,因缺少委托代理手续,该代理人出不了庭。
“(杨某)民事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找了代理,但刑事却没有。当时我们认为他有代理人,所以我们也就没有联系妇联和法律援助。”法官说道。
据知情人士透露,杨某已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王某某离婚。他表示:“以我掌握的一般法律规律判断,这种感情完全破裂的,只要起诉,法院就要判处解除婚姻关系的。”
张玉霞认为,为了避免重婚罪犯们再犯而不予缓刑,可能不如进行法制教育、协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来得有益。
“或许有更好的方式。”张玉霞有些感慨。
因为“重婚罪”正在服刑的杨某、潘某英等到重获自由时,能真正重获新生吗?
【 在 SwIy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早取消事实婚姻了。所以基本重婚罪很难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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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64.*